| 一、都會區及人口密集地實施垃圾不落地及強制垃圾分類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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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自八十九年一月實施全縣垃圾不落地,轄內執行機關均改採垃圾不落地之方式清運 一般廢棄物,環境髒亂問題始得以獲得解決,亦普遍獲得民眾之認同,且能有效減少人力負擔。因此,推行垃圾不落地工作為推動垃圾強制分類之基礎,否則民眾不配合分類 回收工作,執行機關無法稽查,強制回收亦成為空談,即使清潔隊花費再多時間,亦無法達成舉手之勞做環保及垃圾減量之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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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資源物質回收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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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四項「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省轄市由省轄市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縣由鄉(鎮、市)公所負責回收、清除工作」 之規定,除推動執行機關每週回收資源物質二次,並積極協助社區、學校、機關、環保團體及慈善機構,辦理資源回收工作,有效提升資源回收率,以 確保各執行機關申報資料之完整性及可信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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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強稽查取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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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加強稽查取締工作,民眾、學校、機關或團體未將資源垃圾依回收管道分類、貯存、排出及回收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以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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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訂定一般廢棄物進場管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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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一般廢棄物僅區分為「巨大垃圾、資源垃圾、有害垃圾及一般垃圾」四種,至於不可燃之垃圾如平板玻璃、家戶所產生之石材碎片及其他不可燃之物質分類回收或清除,除破壞垃圾車結構外,焚化爐燃燒後將變為灰分,仍需回歸至掩埋場內,其可能含有重金屬或其他有毒物質,如未經妥善處理,經大水沖刷流入河流中,將嚴重影響民眾身體健康。如要達成完全燃燒之目標,必須將不可燃物分類回收或清除,避免進入焚化爐內燃燒,可直接進入掩埋場當作覆土或掩埋使用,亦將減少燃燒所需之處理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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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強辦理十一大大行業逆向回收輔導查報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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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環保署公告「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容器或乾電池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 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照明光源販賣業者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及其它應遵行事項」 及「連鎖速食業者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及其它應遵行事項」,加強取締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清潔及化妝品零售業、交通場站便利商店業、汽機車加油站、汽機車加油站包裝飲料販賣業、無線通信器材零售業、攝影器材零售業、照明光源販賣業及連鎖速食業者等容器或乾電池之販賣業者,除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接受消費者回收應回收之廢容器(不包括農藥或特殊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或廢乾電池,並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妥善貯存、回收清除,且不得將回收之廢容器或廢乾電池依一般垃圾方式清除,故請各所加強查報輔導工作,以健全資源回收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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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加強辦理公共場所及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方案資源回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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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各公所推動辦理沙灘、公園、公共場所等地之資源回收、垃圾分類等相關作業,並配合行政院永續促進就業方案需求,補助地方政府聘請臨時雇工人數,加強環境整潔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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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加強輔導社區及學校辦理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及環境保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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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環境保護之工作,必須仰賴全體民眾之配合,且一般廢棄物係民眾日常生活所造成,如果民眾未將丟棄之垃圾於源頭進行分類,直接排出,資源物質將受到污染,加強輔導社區及學校辦理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及環境保護工作,即可帶動全體民眾之配合,民眾只要花費少許時間將垃圾粗分為一般垃圾及資源垃圾後,交由清潔隊清運,即可做到垃圾減量,亦可達成舉手之勞做環保之目的,並據以降低政府人力負擔及垃圾處理費用,有效提昇民眾生活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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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加強辦理清潔隊員在職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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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為鼓勵清潔隊員加強辦理資源回收工作,特於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九條規範執行機關變賣所回收廢棄物之所得款項,得提撥一定比例做為從事資源回收工作人員之獎勵金,惟目前部分清潔隊員,於執行資源回收工作時,拒收一般民眾所排出較無價值之資源物質(如廢玻璃、廢電池、廢輪胎等),造成民怨,因此,如何規劃變賣所得款項運用方式,及加強清潔隊員在職教育,有效鼓勵清潔隊員加強辦理資源回收工作,應屬當務之急。 |